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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4-04-03 11:14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14-4-3 11:14:23点击率:7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组织是以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组成,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大学生群众性组织。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共青团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负责。

第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学生社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学生社团和系级学生社团两种。院级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核、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系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审批注册,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接受院团委监督和考核。系级学生社团管理人员原则上必须为本系学生,如有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或开展活动,必须向学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院团委审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活动。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人及所属部门责任,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由5人以上学生联合发起,20名会员参加方可申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律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院内各单位、各部门;指导教师须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及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三)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含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近期工作设想等内容的筹备申请书;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学院团委、社联、社团各执一份)。向社联提供以上文件后,由社联组织听证会,通过后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团委自收到社团筹备申请之日起一周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社团需由学院团委报主管领导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联负责组织对院级社团进行财务检查,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对系级社团进行财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并报学院团委注销。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社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或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每年一次,任期为一年,最多可连任两年。院级学生社团报学院团委审批并备案,系级学生社团需先报系团总支后经学院团委审批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资格。在我院学习全日制在籍(非毕业生)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威信较高,工作积极热情,富有责任心和创新精神,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相应特长,自愿加入社团组织,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有资格担任社团负责人。经社联考察确认,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聘任为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主要领导者,是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在社团的工作和活动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的工作做出详细总结,并制定出下学期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交社联备案。每学期的工作计划一经上报批准后,各社团负责人必须组织会员严格执行;

(三)协调社团内部关系,有人事任免权;

(四)联系活动场地、仪器,在许可范围内支配会费,邀请技术顾问,并报社联备案;

(五)组织健康的、有意义的,符合会员要求的活动;

(六)组织招收本社团会员。在规定时间、地点、收缴会费;

(七)负责本社团备品和资金的保管、使用与安全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可向成员收取会费。在收取会员费用前,院级社团须向学院团委提交收费申请,系级社团向系团总支提交收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学院团委将定期对院级社团,系团总支定期对系级社团,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时,院级社团必须向学院团委请示报告,系级社团必须向系团总支报告,提供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院级社团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系级社团接受系团总支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院团委组织对院级社团进行财务检查,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对系级社团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团申请举办活动要在一星期前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联审核,报请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形。

第三十八条 院级社团成员证由学院团委统一印制,系级社团成员证由系团总支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创办各种刊物。预创刊的社团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团委、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在所组织的活动结束之后,应在两天内向社联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并以此作为考核社团负责人,评议社团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学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如系级社团被评为优秀社团后,可提出申请升级为院级社团,所在系团总支同意推荐后,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情节严重的并追究其负责人及所属部门责任: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社团管理条例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五)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过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团委授权社团联合会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做出年终的评选与总结。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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